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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雇佣的司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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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7-11-29 18:59【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7日19时05分在乌鲁木齐市长春路与长春南路西四巷路口处,被告贾x驾驶的新A37Mxx号小型客车刮撞行人董xx,造成董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贾x负事故全部责任,董xx无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新A37Mxx号小型客车系被告张xx所有,被告贾x是被告张xx雇佣的工人,被告贾x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新A37Mxx号小型客车在人保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xx保险乌鲁木齐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


另查明,2015年3月6日新疆xx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被鉴定人董xx左足损伤致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Ⅹ级(10级)伤残。



裁判依据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贾x违章驾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作为雇主并接受劳务的被告张xx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贾x违章驾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被告贾x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原告董xx支付误工费24989.78元;

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原告董xx支付护理费17342.63元;

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原告董xx支付残疾赔偿金46428元;

四、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原告董xx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440元;

五、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原告董xx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六、被告贾x对上述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

七、被告张xx对上述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

八、驳回原告董xx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99478.69元,给付金额94200.41元,占诉讼标的金额的94.69%,案件受理费2286.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3.49元,鉴定费730元,二项共计1873.49元由原告负担5.31%即99.48元,由被告贾x、张xx负担94.69%即1774.0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贾x、张x负x担,退还原告114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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