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7日19时05分在乌鲁木齐市长春路与长春南路西四巷路口处,被告贾x驾驶的新A37Mxx号小型客车刮撞行人董xx,造成董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贾x负事故全部责任,董xx无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新A37Mxx号小型客车系被告张xx所有,被告贾x是被告张xx雇佣的工人,被告贾x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新A37Mxx号小型客车在人保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xx保险乌鲁木齐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