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温馨提示
残疾辅助器具包括
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
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基于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造成肢体缺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主张是根据配制机构的意见,所以在主张赔偿前一定要在委托律师的指导下确定首次安装费用,更换年限、每年维修费用这三项与赔偿息息相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