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行人无责,如何获赔?
2014年7月24日22时35分,吴xx驾驶新A20Hxx号“海马”牌轿车,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江保温瓶厂路段时,碰撞由南向北行走的梁甲华及马xx,致使梁甲华及马xx受伤,造成伤人的交通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认定,被告吴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梁甲华及马xx无责任。
吴xx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由高x、出租车协会服务部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xx残疾赔偿金80000元(110000元-20000元-预留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xx残疾赔偿金59872元(139872元-8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xx医疗费525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xx误工费39600元(3000元×13.2个月);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xx护理费39600元(3000元×13.2个月);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xx后期护理费108428元(300000元-59872元-52500元-39600元-39600元); 八、被告吴xx赔偿原告马xx后期护理费13372元(121800元-108428元); 九、被告吴xx赔偿原告马xx住院伙食补助费15480元(129天×120元); 十、被告吴xx赔偿原告马xx交通费1000元; 十一、被告吴xx赔偿原告马xx营养费1000元; 十二、被告高x、乌鲁木齐出租汽车协会咨询服务部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与被告吴xx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驳回原告马x要求x五被告赔偿第一次鉴定费1330元的诉讼请求; 十四、驳回原告马xx要求被告高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综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第一要务先报警,等待交警划分责任,获取赔偿时不要担心车主没钱怎么办,主要部分都是由保险公司赔的,但前提是车辆有保险,即使保险公司不够赔偿,也不要害怕,不足部分由司机补充,并且司机挂靠车队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交通事故都会获得正常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