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车主雇佣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挂靠单位需要负责吗?
基本案情
宋xx于2015年4月19日驾驶新G-599xx(新G-7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连霍高速乌市达坂城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达坂城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宋xx负全责。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宋xx系该车实际车主胡x的雇佣司机,胡强与被告沙湾县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运输车辆管理服务协议。 另查明,宋xx系白xx的丈夫。宋xx的工资由实际车主胡x发放,宋xx与沙湾县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没有给宋xx发放过工资或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
裁判依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
法院判决
原告白xx与被告沙湾县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原告丈夫与被告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原告丈夫的工资也不由被告发放,因此原告丈夫宋xx与被告没有经济上的隶属性。原告丈夫宋xx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由胡x确定,并不受被告的安排、约束,其本人也无需向被告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本院认为原告丈夫宋xx与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合意性、隶属性和实际性,故原告丈夫宋xx与被告亦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