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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意外险能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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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7-11-27 11:53【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5日9时34分许,杨x驾驶×××号车沿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北路(轴承厂路口)xx大学路段时,与在路中作业的环卫工人尹xx发生碰撞,造成尹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认定,杨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尹xx无责任。后原告尹xx被送进医院治疗,其伤情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2013年5月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办事处与中国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作为其环卫工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4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办事处为包括尹xx在内的8名环卫工人投保了”守护安康鼎典卡”保险,该保险卡通过网上输入密码激活的方式进行投保,在该保险卡上有保险卡号及密码,并附有保险责任内容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限额为100000元。其中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为: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裁判依据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办事处为原告尹xx在被告处投保了”守护安康鼎典卡”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


原告投保的”守护安康鼎典卡”上载明,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构成伤残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原告尹xx的伤情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应当按照十级伤残的比例进行计算,即原告尹从杰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为:100000元×10%﹦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xx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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