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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伙同他人将国家行政机关扣押的自家汽车抢走,如何定性?

2020年04月24日14:48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抚州市临川区治超办在桐源治超点拦截了十六辆超限、超载货运车,并由联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押送至抚州市安顺停车场,移交给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处理。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当场对扣押车辆予以现场登记,并在事后通知所有车主到安顺停车场,告知车辆超载扣押并需缴纳罚款。被告人廖某(赣C×××××车)等车主认为罚款太重,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遂与其他车主共同商议将被扣押在停车场的货车偷偷开走,并安排人员将门卫控制住。


2017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伙同车主张某、陈某、谢某、黄某1带着司机鄢某、席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决)、沈某(赣C×××××车主黄某1雇请的司机)等人至安顺停车场,由张某负责放哨,黄某1等三人控制住保安丁某,廖某、沈某、陈某、席某、谢某、鄢某将被扣押的六辆货车强行开走。


2018年11月26日、12月10日,被告人沈某、廖某先后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主动投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沈某三人为了逃避行政处罚,以暴力、胁迫方式将国家行政机关扣押的汽车抢走,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1系车辆所有人,参与和其他涉案车主共同进行商议,积极实施抢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系雇佣司机,其在两被告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安排下协助将车辆开出停车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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