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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酒驾拒赔导致的纠纷案,看法院如何判决

2020年04月17日16:33 





案 情 介 绍

2015年9月23日,被告谭某驾驶湘AXXXX小汽车行驶至X县X镇X村X路段时,因没有及时发现公路上的水泥限速墩,导致小汽车与水泥墩相撞,造成谭某与姚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湘AXXXX小汽车系被告谭某从被告陈某处租借。事故发生后,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因此先后在某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姚某构成八级伤残。湘AXXXX小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诉请要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89239.32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姚某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姚某、谭某、陈某身份信息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发票10张,拟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87590.72元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的情况;


4、病历资料、出院诊断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诊断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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