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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迷离的驾驶员掉包案

2020年04月17日16:37 





案 情 介 绍

2018年5月19日下午,原告朋友盛某在驾驶上述车辆在X到X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赶到现场后进行报警处理,交警告知原告单车事故直接通知保险公司即可。后原告通知被告,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了勘查和定损。在原告办理理赔过程中,被告以无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致本案纠纷发生。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施车费等保险金,共计29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行驶证、盛某的驾驶证、盛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车辆及驾驶人身份合格的情况。


2、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的情况。


3、通话记录一份、被告发的短信一份,证明原告在出事故后及时向110及被告报案的情况。


4、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发票二张,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损失费用为2900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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