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狗”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当事方分别为刘某和周某,当事人刘某当日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具有全部过错。当事人周某乘坐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不具有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当事方应分别为刘某和周某及狗的主人,案件中是否存在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调查清楚,而不应该直接认定为野狗直接判定当事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以过错责任原则划分事故责任。
一、“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车撞狗”案件,将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此类案件中,狗是牲畜,当然不能作为当事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
三、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当事人责任
综上,随着“车撞狗”类案件的增多,明确“车撞狗”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对其有正确认识对处理该类案件至关重要。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注意做好走访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尤其是对被撞狗的调查取证的工作要做细,这关系到该类案件当事人是否包括狗主人,及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罪与非罪等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