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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出海作业意外失踪,保险险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20年05月15日10:36 

图片来源:摄图网






案 情 介 绍

2011年3月26日,被保险人王某所在的”鲁文渔XXX”号渔船被撞沉,王某失踪。2011年3月28日,投保人毕某代理三上诉人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某保险公司要求之后提交全部理赔资料。涉案渔船另一船主崔某在获得了宣告死亡判决书之后,即代理三上诉人将全套理赔资料交付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收取了资料之后,表示可以理赔,但需要上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支付理赔款项。此时,诉讼时效中断。直到一审法庭开庭前某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也没有表示拒赔,诉讼时效并未另行起算。因此,本案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保险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被保险人出险后,毕某于2011年3月28日报案,毕某并非保险金申请人,本案保险金申请人应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三上诉人。某海事法院宣告王某死亡后,受益人即享有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但受益人一直怠于行使,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请求,致使时效已过。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条件不成立。


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受崔某、毕某雇佣在”鲁文渔XXX”渔船任厨师。2010年4月9日,毕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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