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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犯罪与相关民事赔偿

2022年10月20日17:02 

论刑事犯罪与相关民事赔偿

1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思考

本文以1起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引发出1系列的法律思考:被告人无主观恶意、社会危险性较小时是否应被判处实刑的问题;被害人过错的责任分担问题;法庭是否有权擅自变更原告的诉请问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问题;关于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出这些问题以呼吁社会关注,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重视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完善法律制度,减少合法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根本性地化解矛盾,帮助刑事被害人早日解脱困境。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李某驾驶的3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许某在酒后骑车且突然横穿马路,李某避让不及撞到许某导致许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刻报警并采取抢救措施送许某去医院。许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主动付了4400元的医药费用。在许某病情渐渐好转的情况下,许某及其家人以所在医院条件不好为由要求转院未得到医院同意。后许某在没有医护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许某家人私自租车将许某接走,在送往南京某医院的途中许某死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许某死亡后当地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的家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李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赔偿额按2007年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合计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不应支持,实际应为10万元。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许某的损害数额为11.4万元,其计算依据是2008年公布的统计数字,比实际诉请多出1.14万元,可许某家人没有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8万元,余款按80%计算为4.48万由李某赔偿。诉请费用3100元由徐某家人负担500元,李某负担2600元,减去李某之前预付的4400元医药费,李某还应承担4.04万元的赔偿金。

该案的判决虽然有很多不合理和显示公平的地方,由于李某已经在服刑,李某的家庭已经拿不出上诉的钱更无从支付赔偿金,所以李某没有上诉。但本案中暴露出的1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被告人无主观恶意、社会危险性较小时是否应被判处实刑的问题

李某家庭有年迈的父母和1个上小学4年级的女儿,家庭经济状况很差,4口人主要靠李某开3轮车运输收入,1年约8000元的收入仅够维持4口人的基本生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不能创造价值,没钱供养父母和孩子上学,更没有能力去支付4万多元的赔偿金,等李某1年半出狱后就算马上打工赚钱,按年收入8000元积攒起来,家人不吃不喝,不供孩子上学也得等上5年才能凑够4万元,就是说6年半后李某仅能支付4万元的赔偿款。而根据判决书中所说:如果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现在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息7.5%/年的双倍15%/年计算,即6年半后李某还应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4万余元,这又足够李某再不吃不喝工作5年。由此可推出如果李某1家正常吃用,孩子正常上学都需要用钱的情况下,李某如此辛苦地工作1辈子都难以还清这笔赔偿款。

本案中肇事者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施救并支付医疗费用,这1行为表明其主观无恶意,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必要判处实刑,这对李某及其家庭都是不公平的,更不利于案件的圆满解决。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肇事者没有主观恶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对其判处实刑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事故中的各方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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