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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军、王永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2年04月08日11: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燕军,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元颖,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红,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

负责人:王海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绪文,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旧寨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峰,系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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