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承利与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新民再171号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新民再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承利,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X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阿依娜·好肯,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