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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分钟学法律 | 未发生碰撞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2020年05月15日10:39 

基本案情


家住邳州市八义集镇的曹唐山是一名泥水匠,平时在附近的工地打零工。2018年1月27日早上,曹唐山像往常一样骑行家中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路上经过省道323才庄路口时,没有查看后方是否有直行的来车,就急忙左转弯驶入交叉路口。正在此时,包工头李强驾驶一辆大众轿车沿省道323由西向东行驶,赶往其承包的工地上班,行至才庄路口时,突然发现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毫无预兆的左转从其车前横穿而过,李强心中一惊,为了避让情急之下向左急打方向盘,将车驶入了对向车道,撞上对向车道孙威正常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导致两车严重损坏,而李强也因此严重受伤被送医救治,后于2018年2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曹唐山见两车相撞与自己无关,自己也没有受伤,头也没回骑着摩托车就离开路口了。目睹事故发生的半挂车司机孙威赶紧报了警。公安机关立刻展开侦查,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事发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当时李强是因紧急避让二轮摩托车不得已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两车相撞,引起事故发生的正是这辆二轮摩托车车主曹唐山。曹唐山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找其调查情况,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曹唐山没有驾驶资质,并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逾期未经检验且已注销的车辆。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为曹唐山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未确保安全通过,且又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据此认定,曹唐山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唐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唐山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过失犯罪,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考察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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