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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温馨提示

财产损失一般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

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财产损失的评估要在律师专业角度分析下委托评估,慎重选择评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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