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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官: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2017年03月17日15:04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应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相关观点和论述,法信公号对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关的裁判实例以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


大法官观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

  一是为了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同样是交通事故,有的被侵权人可能在事故当场已经死亡,此时也就没有产生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还处于受伤状态,由此就产生了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所需的治疗时间较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的支出也要多一些,应当将这些费用计入赔偿费。

  二是误工费。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害之后到死亡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受伤在医院治疗,不能进行劳动,因此而减少或者丧失了劳动收入,自然应当支付其在这段时间内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即可。

  三是丧葬费。被侵权人死亡后,要为其购买墓地,对其进行埋葬、火化,进行安葬,这时就产生了丧葬费。

  四是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侵权人要对死亡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五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二、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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