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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自身疾病期间死亡,交通事故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吗?

2021年07月14日15:47 

在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关于死者的赔偿,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需要承担责任的车主和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这种情况大家都对赔偿无异议,但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事故导致无责行人受伤,在住院期间伤者有基础病需治疗,治疗自身疾病时死亡,那么,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吗?今天,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一起学习吧。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5日9时30分许,姜某驾驶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将行人胡某某碰撞致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姜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姜某驾驶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当日,胡某某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头部钝挫伤;2.多处软组织伤;3.高血压;4.右侧半卵圆中心区腔隙性脑梗塞,颅内未见明显血肿,颅骨未见明显骨折。事故发生后在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胡某某累计住院治疗四次,2018年5月10日,胡某某死亡。2018年5月11日,经乌鲁木齐市交警大队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高龄、高血压、糖尿病和可能的复发性脑梗死及其并发症所致,并发症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车祸外伤系非致命伤,作为诱发因素与胡某某大面积脑梗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不能排除,即外伤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外伤作为诱发因素对死亡后果有一定的促发作用,外伤参与度考虑为5%-25%(该比例划分仅供参考)。

胡某某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姜某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胡某某治疗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死亡原因并非交通事故导致而拒绝赔偿,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胡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完全为交通事故所导致;2.死者家属主张的损失是否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

一、关于胡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完全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的问题

但关于胡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完全为交通事故所致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胡某某交通事故当日住院治疗。鉴定意见分析,从胡某某损伤部位及损伤程度来看,车祸所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序轻微,受伤部位的损伤程度显然不是致命损伤,属于非致命性损伤。

另,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1月26日,胡某某连续四次住院治疗。胡某某生前存在多年的基础性疾病,且治疗不系统。经CT和核磁检查证实,胡某某患有大面积脑梗塞,大面积脑梗塞是其车祸伤后10余天入院的根本原因。医学证据上,胡某某患有的脑梗塞,不属于外伤性脑梗塞,而符合非外伤性脑梗塞。结合胡某某住院的实际病情及损伤程度轻微,高龄、高血压、糖尿病和可能的复发性脑梗死符合其死亡的重要因素,并发症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鉴定意见书进一步分析,高血压和糖尿病是胡某某脑血栓形成的根本原因。胡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引起的持续性头痛、头晕等精神因素,可以作为引起脑内小动脉痉挛收缩的诱发因素,进而导致原有病变基础的小动脉发生闭塞而引发脑梗塞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据此,头部轻微伤与胡某某大面积脑梗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不能排除,即外伤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鉴定意见结论显示,胡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高龄、高血压、糖尿病和可能的复发性脑梗死及其并发症所致,并发症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车祸外伤系非致命伤,作为诱发因素与胡某某大面积脑梗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不能排除,即外伤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外伤作为诱发因素对死亡后果有一定的促发作用,外伤参与度考虑为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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