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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喀迪尔.马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01月15日17: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xx号

原告:张xx。

法定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99909280

被告:喀迪尔·马xx。

委托代理人:努尔买买提·沙xx。

委托代理人:阿不都艾孜·买xx。

原告张xx与被告喀迪尔·马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法定代理人陈xx及委托代理人邓刚平,被告喀迪尔·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阿不都艾孜·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8日,张xx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头屯河区xx由南向北xx路段时碰撞被告喀迪尔·马xx违规停放的故障车辆陕AK72xx号精功牌重型自卸货车,导致张xx受伤,于3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头屯河区交警大队认定张xx及被告喀迪尔·马xx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喀迪尔·马xx未对陕AK72xx号精功牌重型自卸货车购买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丧葬费27203.5元、死亡赔偿金46428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70740元、误工费3130.2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595853.76元-120000元)×50%+120000元=357926.88,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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