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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业峰与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8年01月11日11:58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沙民三初字第949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99909280。

委托代理人:蔡自立,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党平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邓刚平,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于2013年8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340000元的欠条,期间偿付了100000元,剩余24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及利息11700元。

被告李xx辩称,我所打欠条是预算的价格,被告没给我钥匙,双方没有交接,且工程质量有问题,也没有约定如何付款,何时付款。原告承诺了没有交工之前,不能催促剩余工程款,现在还有部分工程未交工,要扣除此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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