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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引发癫痫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7年12月02日16:38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15时07分许,被告开某驾驶新AXXXXX小型轿车,沿碱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兵团二中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甲碰撞致伤,造成伤人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山区大队依法作出(乌公交认字【2014】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开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姚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涉事车辆新AXXXXX小型轿车保险过期。



法院审理

姚某甲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4日入新疆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书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左锁骨骨折,左踝骨皮肤擦伤,膀胱炎,住院共计34天,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出院注意事项为:全休壹月,出院后需陪护壹月,加强营养。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7日,原告姚某甲因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医院吸氧住院10天。原告姚某甲住院期间,被告开某支付医疗费24300元。被告开某对原告姚某甲事故中损坏的眼镜价值1280元无异议。


2015年9月1日,受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山区大队委托,新疆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5】法医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姚某甲颅脑的损伤其程度评定为IX(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姚某甲的后续医疗费评定为贰万元(20000.00);3、被鉴定人姚某甲的营养期评定为60日;4、被鉴定人姚某甲的护理期评定为6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山区大队向原告姚某甲、被告开某送达了该鉴定结论,原告姚某甲及被告开某收到鉴定结论后均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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