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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认车上人员责任险怎么办?

2017年12月11日18:33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4日22时40分,在省道103线(乌鲁木齐—鱼儿沟)路段,原告驾驶豫PY22xx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中,遇同向在道路东侧停放的蒙H232xx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致使原告受伤,造成车辆受损及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9月1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公交认字〔2015〕第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

审理查明,原告驾驶的豫PY22xx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系第三人周口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6日止,被保险人为第三人xx汽车运输公司。另有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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