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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修理还是更换?一起车损理赔纠纷案

2020年04月03日17:00 





案 情 介 绍

2013年5月3日,张某驾驶豫AXXXX车沿高速X至X方向行驶至K1744+134.2M时,与其左侧护栏相撞后车辆失控,前行依次与前因堵车停放在车道的19辆车连环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19两车受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其所有的陕BXXXX车受损以及其和车上人员袁某受伤。某公安局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责,其无责。2013年4月27日,其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13年5月27日,车损经某交警大队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定损,认定车损金额为91871元。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被告拒赔。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91871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陕BXXXX车确在其公司投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主张车损91871元部分有异议,车坏了,应先修理,而原告提供的清单均显示更换,该车新车价格才11万,该车事故不算太大,其认为这个数字过高。另,负全责的张某应先赔偿,应追加张某为被告。






法 院 审 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张某驾驶豫AXXXX车沿X高速X至X方向行驶至K1744+134.2M时,与原告车左侧护栏相撞后车辆失控,前行依次与前因堵车停放在车道的19辆车连环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19两车受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陕西省某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责,原告无责。该事故致原告车受损、原告及车上人员袁某受伤,原告车陕DG5121于2013年4月27日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2013年5月27日,某交警大队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定损,金额为91871元。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车损金额91871过高,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放弃司法鉴定评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在卷佐证。






法 院 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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