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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市,被扶养人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在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然还是按城市计算

2014年12月20日13:32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市,被扶养人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在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然还是按城市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新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彩红(系死者王秋平之妻),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财经大学餐厅职工,住该校A区14号楼1单元204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井(系死者王秋平之女),女,199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张港镇中心小学学生,住湖北省天门张港镇郭档村7组13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宇轩(系死者王秋平之子),男,200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张港镇郭档村7组13号。

共同法定代理人刘彩红(系王文井、廖宇轩之母),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财经大学餐厅职工,住该校A区14号楼1单元204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守军(系死者王秋平之父),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张港镇郭档村7组13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友喜(系死者王秋平之母),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张港镇郭档村7组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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