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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交通事故调解,需要律师参与吗?

2016年03月03日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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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各方协商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需要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申请复核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

  对于调解,交通管理部门会依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可以避开各方当事人的直接对抗,由交管部门作为一个缓冲,从而能使各方平静心态处理事故。对于调解是否需要律师参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调解涉及的内容

  调解涉及的内容需要从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对方提出了哪些赔偿内容,而自己期待的赔偿又是什么?在赔偿中,是否既有人身伤害的赔偿,又有财产损失的赔偿,是否既有直接证据证明的赔偿要求,又有不合理又无证据的赔偿内容。对方是否存在无理取闹或是狡辩耍赖的情形。

  二、调解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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