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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起始点?

2017年03月30日06: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何理解适用起始点,是区分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指南》一书中认为:对于车辆与车辆之间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起始点是指两车第一次发生碰撞接触时所处的位置。对于发生车辆单方事故的,以车辆与道路、环境发生作用且形成的损害后果,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接触点为起始点。


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爆胎、传动轴断裂等情况时,以轮胎爆裂、传动轴断裂时车辆所处的位置为起始点;车辆发生冲出道路,翻、坠车事故时,以车辆与路侧安全防护设施最先发生接触的点为起始点,没有防护设施的,以车辆冲出道路瞬间与路肩或者路边沿的接触点为起始点,即使道路上留有明显的制动或者侧滑印痕,也以上述标准来确认起始点,而不能以制动或者侧滑印痕的开始点作为起始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徐毅刚谭志福编著)一书中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整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对于调查取证存在五个特征点:发现对方的地点、感到危险的地点、采取紧急措施的地点、相互接触的地点和最后停止的地点。


前三个地点出现在事故发生以前阶段,还不能认为已经发生了事故,最后一个地点是事故终结的地点,应当将相互接触的地点作为事故起始点。相互接触的地点简称为接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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