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事故律师联盟网一家专门提供交通事故律师信息的网站

首页常见问题 男子上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算“车上人”还是“车外人”?保险公司该赔吗?

男子上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算“车上人”还是“车外人”?保险公司该赔吗?

2020年12月20日22:03 

2019年10月27日,江西省进贤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吴某在接陆某上车时操作失误,在陆某一只脚已经迈入车内的情况,致使停稳的车辆突然倒车,陆某被车门撞倒,慌乱中吴某又误踩油门,使陆某遭到车辆右前轮碾压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认定陆某是在上车过程中被撞身亡,且身体一部分已经进入车内,其身份为“车上人”而不是“第三者”,不是汽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理赔对象。陆某身份应该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成为案件的关键,两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陆某的死亡进行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0日,车辆驾驶人吴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了事发经过。吴某说,2019年10月27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他驾驶车辆去陆某家接朋友陆某一起参加饭局。在小区里,车辆停稳后陆某靠近车辆。当时车辆挂了倒挡,陆某打开车门准备进入副驾驶,一只脚已经上车时,吴某侧身将副驾驶座位上放的物品移开,以便陆某坐下。在此过程中,吴某失误松开了刹车,车辆开始倒车。陆某被打开的车门撞倒,吴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刹车踩下,车辆加速后倒,右前轮压过陆某胸部。车辆直到撞到后方车库门才停下。事后,交警队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责任。

吴某说,他总共花费2000多元给车辆购买了车辆交强险和额度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


但根据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太平洋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也明确“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受害人陆某到底是“车上人”还是“第三者”?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太平洋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于“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的限定有多大效力?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网友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