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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伤及过路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03月25日11:05 

案 情

赵某驾驶小汽车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弯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李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王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赵某与李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李某要求赵某赔偿损失,王某则主张由李某和赵某共同赔偿。


分 歧

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即李某的损害是由李某独自造成的,还是赵某与李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致王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李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损害结果是由赵某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的。赵某与李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王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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