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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行政管理责任与刑法责任之区分

2017年09月17日14:29 

【案情】



2014年7月15日22时许,管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无证驾驶、拖拉机安全设施不全)遭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三位乘坐人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管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7820mg/ml。


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三位摩托车乘坐人无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管某犯交通肇事罪。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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