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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计算各项赔偿项目?标准是什么?

2017年12月13日16:20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x驾驶新A1C9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xx,致李xx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x与李xx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天,李x被送x往xx医院住院抢救,在该院住院抢救6天。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李xx于2016年2月3日死亡。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系新A1C9xx号车的所有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李xx系非农业户籍。李xx与原告刘x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刘x与李xx的儿子李x瀚于2012年5月29日出生。李xx的父母即原告李x基、李x英系乌鲁木齐市xx区长山子镇解放村村民。原告李x基、李x英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李x民、李xx、李x兰、李x玲。李xx住院抢救期间,由妻子原告刘x进行陪护,原告刘x无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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