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惩罚,它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对生命的剥夺。
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刑事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就会承担到刑事责任呢?小编来给你讲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面的规定比较笼统,下面我们再看看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133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五、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小编在此提示您,造成交通事故不可怕,但可怕的是因为逃逸,因为隐藏或者遗弃被害人,使自己承担到刑事责任,享受“牢狱之灾”才是最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