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3日,原告覃xx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西山xx路段时,与被告郝xx驾驶的新BHL2xx号别克车发生碰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覃xx此次事故无责任,被告郝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被告郝xx驾驶的车辆新BHL2xx号别克车在被告xx财险昌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 原告覃xx诉称,2012年10月13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西山xx路段时,与被告郝xx驾驶的新BHL2xx号别克车发生碰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此次事故无责任,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郝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财险昌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仅支付了少量医疗费,其他各项费用均未进行赔偿,原告基于以上事实特诉至法院。 被告郝xx辩称,事故属实,我是车主,也是肇事司机,我在被告xx财险昌吉支公司处买的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