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因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支付护理费的情形
1、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
● 护理费计算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其误工收入,按实际减少计算;实际收入过高的,参照劳务市场上,雇佣临时工的一般报酬标准的3倍以下酌情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护理费票据或者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