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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

2017年03月01日11:21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中,发生前后两次碰撞,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交警部门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出具了同一案号的两份关联事故证明,属于存在竞合(累计)因果关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特殊情形,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先由前后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再依据两次碰撞阶段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案 情

张惠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从后方撞上卢传斌驾驶的货车。5分钟后,赵俊伟驾驶货车从后方驶来,先后与公路中央护栏以及因事故停于道路中间的上述两车发生碰撞,张惠再次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惠的近亲属周玉秀等将另外两车车主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裁 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前后两次碰撞中,交警部门只出具了[2015]第00023-1号、00023-2号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惠死亡系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两次碰撞相隔近5分钟,且张惠死于现场到医院的途中,故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但应分为两个阶段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因无法区分两次碰撞对张惠死亡的参与度,故认定两个阶段即两次碰撞各承担50%的责任。第一阶段,结合两次对卢传斌的询问以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结果等证据,卢传斌应承担70%的责任,张惠承担30%的责任。第二阶段,根据对卢传斌、赵俊伟等人的询问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赵俊伟应承担80%的责任,卢传斌、张惠各承担1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相应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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