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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停在路上准备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2017年11月17日11:58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19时0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A217B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其姐夫李某某和李某某的朋友牟某某,从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回五家渠市,沿甘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六师一0五团服务区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孟某某准备驾驶拉载被害人王某某的无号牌“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孟某某死亡、王某某轻伤。经第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系交通事故外力一次形成。经五家渠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30日19时0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A217B0号小型轿车沿甘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六师一0五团服务区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上孟某某准备驾驶拉载王某甲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孟某丁死亡、王某甲轻伤。经五家渠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第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系交通事故外力一次形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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