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9日被告李xx驾驶新****23号车辆行驶至北站公路与北二路交汇路口时碰撞被告李x甲驾驶的宁E560xx号车辆,导致新****23号车辆车上乘客仵小学受伤,经新市区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甲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于事故当日入住xx医院接受治疗,至2016年7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23天。出院医嘱:加强锻炼及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一月内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三月。几被告已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告伤情经新疆xx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仵xx右胸损伤致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黑xx为被告李x甲驾驶车辆实际车主,李x甲为黑xx雇佣的驾驶员,宁E560xx号车辆在被告xx海原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同时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保险,期限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