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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谁有权主张?

2017年08月24日21:10 

雇主责任险是时下中小型企业比较中意的防范风险的选择。与其他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缓解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有效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

保险事故发生后,谁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用人单位肯定毋庸置疑,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劳动者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就成为一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6日,梁某乘坐其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的新B50665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吐乌大高速公路行驶至卡子湾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乘车人梁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乘车人梁某无责。

经查,2011年7月19日梁某作为车辆实际车主,与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挂靠营运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梁某将自己所有的新B50665号车辆挂靠在吉顺达公司名下,梁某按期缴纳管理费并以吉顺达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2013 年11月5日,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人保财险玛纳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一份,保险金额为250000元,并在保险单后附包括梁某在内的雇员清单一份。事故发生时,梁某因工外出,系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梁某继承人在多次向投保人吉顺达公司主张权利未得回应后,以投保人吉顺达公司怠于履行赔付义务为由,直接提起诉讼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处理结果:

经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雇员发生保险事故后,吉顺达公司作为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单的约定及雇主责任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保险人人保玛纳斯分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保险金,但第三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梁某的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最终判令保险人人保玛纳斯分公司向梁某继承人支付保险金250000元。

案例评析:

第一、 车主梁某属于“雇员”

因本案梁某身份比较特殊,既是实际车主又是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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