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事故律师联盟网一家专门提供交通事故律师信息的网站

首页司法解释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14年12月20日12: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网友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