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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因道路问题车辆爆胎,谁承担责任?

2017年07月29日13:32 

2015年9月的一天上午,张女士驾车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眼看前面就是收费站了,突然听见一声响,车子颠簸了一下。张女士心里一惊,觉得车好像压了什么,赶紧停车检查。下车一看,果然发现车辆左后胎碾压了路面螺丝刀,当场爆胎。张女士随即报警,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证明。当日,张女士还通过保险公司,将车拖至4S店更换了报废轮胎,为此花费了1175元。
  
张女士越想越生气,不能就这样认倒霉,这种事情恐怕别的司机也可能遇到。她认为这件事情道路管理者要负责,如果不是他们疏于管理,没有做好维护工作,经过的车怎么会被扎。况且事故发生地位于收费站工作人员视线可及内,亦在道路管理者可监控范围内,这比一般状况更利于维护和清理。但路面上却出现螺丝刀,很明显是道路养护者的过错。于是她找到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讨说法,对方拒绝赔偿,最终闹到法院。
  

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清扫作业情况表、公路路况巡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自己已尽清扫作业、路况巡查义务;并否认张女士车辆系被告管理区域的螺丝刀所扎,认为可能是其从别的地方带过来的。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道路管理者对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推定道路管理者具有过错,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确认原告所诉情况,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事故证明的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的情况,故法院对此事故证明予以确认。虽然被告提供了清扫作业、巡查记录等,但据此无法判断清扫、巡查是否是在事故发生之前,且即使被告曾在事故发生之前对事发现场进行打扫,亦无法证明原告系在他处碾压螺丝刀而非事发现场。

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亦不能证明事发前原告的轮胎在他处已受损,即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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