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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工伤待遇,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07月04日19:43 


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刘某在离职后,原公司却以伤情变轻、伤残等级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刘某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刘某的主张,裁决公司支付两项补助金共7.7万余元。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刘某却被告至法院,最终法院是否支持谁的主张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刘某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安保公司却拒付工伤待遇


刘某被入职某安保公司三个多月时,他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伤及跖骨骨折。随后,经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不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刘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安保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最后鉴定结果是不变。

随后,刘某想回老家养伤就主动辞职。在得到批准后,他要求安保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他的伤情根本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双方发生分歧,于是申请鉴定。

过了一段时间,安保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转到公司账户上的4.2万余元,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名义支付给刘某,此后就拒绝支付其他工伤待遇。

二、刘某如何追讨自己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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