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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结果行人被判1年零6个月

2017年12月01日13:00 

案例回放

某天晚上,被害人罗某驾驶一轻便二轮车在一街道正常行驶,而被告人陈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避让不及,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该二人均受伤。十余天后被害人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在该案中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后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此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依据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发生重大事故”,包括: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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