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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时,伤者无法证明固定收入,如何索赔误工费?

2017年12月25日17:03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1日18时50分许,被告武xx驾驶车牌号为新D851xx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南湖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湖东路67号路段时,将在人行横道线内行走的原告王xx碰撞致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武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新疆xx医院出具两份诊断证明分别载明:患者住院期间(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3日)24h有陪护壹人(共54天);患者出院后仍24h需陪护壹人叁个月。2016年6月8日新疆xx医院出具的出院证载明: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叁个月;2.患者情况仍须进一步康复治疗,建议购买辅助工具(如轮椅等);3.定期来院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根据结果而定下地活动时间。原告王xx于2016年8月31日又到新疆xx医院诊治,住院27天(2016年8月31日到2016年9月27日),花费医疗费5757.47元。2016年9月27日新疆xx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1.左足溃疡;2.颈椎骨折术后;3.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4.2型糖尿病。2016年9月27日开具的出院证载明:1.出院后继续清洁换药,视手术切口愈合情况决定拆线时机;2.保持术区清洁干燥;3.控制饮食,按时应用降糖药物控制血糖;4.不适随诊。

同时查明,被告焦xx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武xx驾驶的新D851xx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被告武xx已经垫付医疗费30000元(不包括垫付4695.13元急诊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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