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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实际维修费用高于定损费用,如何获赔?

2017年12月07日11:58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6日15时45分许,案外人薛xx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奇台县森林派出所东侧道路路段时,驶入道路东侧绿化带内与树木及路灯杆相撞,造成树木及路灯受损,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作出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薛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涉案事故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宁xx,车辆品牌型号为宝马牌BMW525。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报险,车辆经拖运到乌鲁木齐市xx汽车服务公司拆检,被告保险公司制作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按照该清单被告保险公司询价后估价为145874元,报价为77729.02元,按照该报价,加上修理费7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出具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金额为85229.02元。被告保险公司将定损金额告知原告后,原告不同意该赔偿金额,将车辆交给乌鲁木齐市xx汽车服务公司,按照被告保险公司确认的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逐项维修,产生配件材料费217595元,维修工时费10400元,合计维修费227995元。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该维修金额赔偿,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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