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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不认伤残鉴定结果怎么办?

2017年12月04日13:24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1日22时15分许,王xx驾驶新AP24xx号小型客车,沿河北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东路与长春路路口时,与行人高x发生挂撞,致高x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认定,被告王xx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高x无责任。被告王xx驾驶的肇事车辆新AP24xx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法院审理


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原告高x到xx院就诊,并于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住院14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入院诊断为: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颞部头皮血肿;3、右胫骨骨折?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颞部头皮血肿;3、右腓骨骨折。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避免感冒;禁止吸烟、饮酒及辛辣刺激饮食;低盐低脂饮食,监测血压、血糖;2、全休1月;右下肢制动2周,继续口服药物治疗,1月后来院复查;病情变化,及时就诊;门诊随访。在此期间,原告产生门诊医疗费373元、住院医疗费20243.39元,合计20616.39元,其中被告王xx垫付了5000元。


经新疆xx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高x为器质性(脑外伤)神经症样综合症;2016年3月21日的颅脑外伤是本症发生的直接原因。经新疆xx双语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高x头部受伤后遗留器质性(脑外伤)神经症样综合症为X级(十级)伤残。鉴定过程中,原告高x产生鉴定费3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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