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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达到退休年龄但依然在工作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2017年12月20日13:13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7日12时40分许,被告谢xx驾驶新****50号轿车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小区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马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谢xx即将原告送到xx医院救治,并支付了120急救和门诊检查费用。当天原告转院到新疆医科大学xx医院治疗,住院25天于同年10月12日出院,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胸11和12椎体骨挫伤、高血糖。原告支付120急救费用240元、住院医疗费39197.23元,出院时医嘱全休2个月、陪护1人、住院期间护理1人,同时要求原告注意饮食、减轻体重。2016年9月23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认定,被告谢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xx无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2016年12月21日委托,新疆xx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xx法临鉴字(2016)第4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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