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我国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建议在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展开深入研究,实现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三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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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及时地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是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核心内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有待完善。《侵权责任法》采取一般规定同特殊情形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规范。该法对交通事故的规范仅有六个条文。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法列举了租赁借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盗抢机动车四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针对被盗机动车肇事、分期付款以及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情形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
至于其他情形下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承担何种责任没有系统、全面、科学的规定。一些学者提出借鉴日本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基准,我国法院虽逐渐认可、采用这一基准,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含义未明确界定,审判实践中法官理解出现差异。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概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