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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02月18日23:36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专业技术对交通事故成因做出的一种技术鉴定,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并不能当然地作为确定各方但是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承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胡第八个吃个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中指称的“责任”内涵。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2010年8月,吴某乘坐五金厂司机周某驾驶额车辆进行婚庆摄影时,被汽车厂设在乡道上的限高横杆碰伤,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对事故责任未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应谨慎驾驶、规范操作;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应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及时清除通行障碍及违规设施;道路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障,否则由此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周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地面和前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造成造成吴某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作为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未注意自身安全,身体处车体外进行婚庆摄影,有可能造成伤害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这是常识,而其心存侥幸,以致本事故发生,吴某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汽车厂未经许可,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大道上设置限高横杆,对造成本案事故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所发生道路属于乡道,在镇政府辖区内,镇政府对该道有管养义务,限高横杆已设多年,镇政府未尽管理职责,亦应适当赔偿。无证据证明交通局、公路管理处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2、过错认定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不属于意外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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