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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界定

2017年03月02日17:39 

案情


2008年8月24日,倪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到某物流中心洗车。该物流中心是集修车、洗车、货物配载于一体的服务中心。倪某驾驶车辆在物流中心,在既没有下车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获得他人帮助引导的情况下倒车,将车后年仅5岁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倪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倪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该物流中心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倪某是在物流中心撞到王某并致其死亡的,而该物流中心不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所以倪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分歧焦点是该物流中心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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