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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的“潜规则”——高保低赔

2017年08月23日20:30 

一、案情简介

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90800元。保险期间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2013年6月12日,王某所属的货车在乌市达坂城路段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部损毁。

事故发生后王某找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勘查现场,也认定车辆全损。但认为该车辆已使用多年,以车辆登记之日2008年4月开始计算折旧率直至事故发生之日,折旧62个月,即390800元(新车购置价)-(390800元×62个月×12‰/月)=100044.8元赔付。王某认为不应当按车辆登记之日计算折旧率,应按投保之日2012年8月至事故发生之日计算折旧率,计算10个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而王某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王某意见,车辆折旧率按投保之日计算,计算10个月。

1、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支付王某保险赔偿款343904元。

2、案件受理费3593.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3162.28元,王某自行负担431.22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车辆的折旧率以车辆登记之日还是投保之日计算折旧率?

本案是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保险企业大额收费小额理赔的做法似乎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惯例。此类纠纷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法律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知之甚少和保险公司不规范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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