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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与逆行醉驾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2017年11月24日15:35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8时许,木xx·别克未取得车辆驾驶证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客车沿216国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国道216线693公里+55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原告驾驶的新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乌鲁木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木xx·别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薛xx无责任。


法院审理


2014年5月3日,原告购置了价值为57800元的7座黄色长安牌新A×××××号车一辆。2014年8月6日,原告为新A×××××号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限额为5139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免赔率,保险限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7日0时起至2015年8月6日24时止。


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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